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时间:2026-01-18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化版)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政府规章)

颁布日期: 2007年04月25日 执行日期: 编辑: caosong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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