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非法传销_之法律透视

发布时间:2021-06-06

_非法传销_之法律透视

2007年第8期(总第44期)

边疆经济与文化

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 URE

No 1812007General 1No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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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I A N J I A N G J I N G J I Y U W EN HUA

“非法传销”之法律透视

马 然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摘 要:非法传销活动不仅侵蚀着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扰乱了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打击非法传销活动要从源头上抓起,强化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制度,并重视教育和挽救参与非法传销的人员。

关键词:直销;传销;非法传销

中图分类号:F 7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25409(2007)0820034202

收稿日期:2007202226作者简介:马 然(1981

),女,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研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稳步发

展,使得市场主体被赋予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各种类型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传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也被引入了我国。然而,部分不法分子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正当的传销演化为非法传销活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侵害了人们的正当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非法传销活动的实质和手法,对于确保经济和社会平稳运行、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非法传销活动的诱因与特点1.非法传销活动的诱因

(1)不法分子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直销是从

生产者手里直接将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无店铺运营模式,它的销售者有层级的划分,由于是直销组织

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即俗称的“上线”

)引导销售商(即俗称的“下线”)走进直销的,且“上线”

还要承担公司管理、员工培训等其他任务,所以有的直销组织中的“上线”也会从“下线”认购产品的金额中“享受”到一部分“奖金”。传销是直销的形式之一,区别于传统的店铺经营,它是一种由最初的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不断吸纳下一层级的销售商并形成严密的层级组织,进而将产品直接销售给用户的推销方式。但一些不法分子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将传销演化为非法传销活动,即其并不以销售产品为获取利润的主要来源,而是以销售产品为幌子,通过提取新加入成员的入会费来聚敛钱财,级别越高的“销售商”提取入会费的百分比就越高,而新加入的成员要想赚钱就必须发展自己

的“下线”并提取其入会费。

(2)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涉及多方,但权责划分不清的现状就难免会互相推诿,以至出现监管不及时或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对禁止非法传销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未能明确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能与责任,以及不同行政部门的职能范围,还有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制裁,这就对打击此类非法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2.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

(1)从主体上看。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均

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欺骗“下线”来组

织并发展非法传销活动,通过其事先设置好的“洗脑”手段,对新成员进行精神控制,使新成员心甘情愿地跟着非法传销组织走“致富路”。

(2)从组织形式上看。非法传销活动往往是通过家长式的组织方式对其成员进行控制,其基层成员在各自家长的“教育”下不断地拉人参与非法传销组织,只有这样其级别才能越做越高,对新成员所交纳资金的提成也就越高;而新成员为了赚钱,就必须再发展自己的下线,进而形成了多层级的传销组织形式。

(3)从方式上看。非法传销组织主要是以“骗”为基础的,非法传销人员想发财就必须将自己的亲朋好友骗入该组织,接下来通过慷慨激昂的“洗脑”将新成员牢牢控制住,使其心甘情愿地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之后,再将事先包装好的所谓的“

成功人士”,通过其炮制的“现身说法”刺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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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使新成员放弃最后的心理防线,死心踏地地

做自己的“发财梦”。

(4)从结果上看。非法传销组织只有为数很少的所谓“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通过非法途径聚敛钱财,其余大部分人只不过是他们赚钱的工具,不但赚不到钱,更有甚者最后落得倾家荡产,甚至是妻离子散。

二、非法传销活动的相关法理分析

1.制度供给与权利确认

(1)从制度方面看。我国现已颁布了《直销

管理条例》与《禁止传销管理条例》,对直销与传销给予了界定,这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例如对各个参与打击传销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职责划分过于笼统,不利于具体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需要对《禁止传销管理条例》进行增补,或单独制定一部条例用以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使得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有法可依。

(2)从权利确认上来看。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者一旦聚敛钱财,一般均会挥霍浪费,当被骗者意识到自己受骗时,往往经济上已遭受巨大的损失,很难及时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部门应当加大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使受害人能够抓住最佳时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打击非法传销活动。

2.实现机制及其环境

(1)深化公众对非法传销活动的认识。不仅要让公众认识非法传销,更重要的是要认清它的本质,起码有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不至于被稀里糊涂地拉进非法传销组织。

(2)从监管方来看。由于非法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分散性等特点,这就给查处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一定要加大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打击力度,对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人员不能仅仅停留在遣散的层面,而是要使其真正认识到非法传销活动的危害,并彻底摆脱这一“经济邪教”恶魔的束缚。

(3)从法律制度上看。要明确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划分,细化对非法传销活动的处罚,使得各个

行政部门能够互相协调、分工合作,遇到问题既不互相争管理权、又不互相推诿责任。另外,各行政部门一定要发动群众对非法传销组织进行举报。

三、针对非法传销活动的相关解决措施1.从源头上抓起

打击非法传销活动要讲究既治标又治本。行政部门不能仅仅将解救出来的非法传销人员遣散,否则由于其精神已被控制,明天还有可能重操旧业。这也是非法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既然非法传销的组织者炮制出控制人们精神的“洗脑”活动,我们为何不组织相关心理学等专家针对非法传销组织的“洗脑”制定出“反洗脑”对策呢?“心病还要心药医”,只有从精神上解救被困群众,才能彻底打击非法传销组织。

2.强化监管工作

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地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一经发现绝不手软,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加强自身的管理,提高人员的素质,坚决杜绝泄露打击计划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监管部门人力、物力有限,因此一定要发动群众,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使群众家喻户晓,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重视教育挽救参与非法传销的人员

对于曾参与非法传销组织但已被解救的人员来说,自己曾深遭非法传销之苦,认清了非法传销的实质,就要以此为鉴,帮助其他受害群众,告诫身边的人警惕上当;而对于此时正身陷非法传销组织中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对非法传销活动仍抱有幻想,那么就要引导他们换个角度思考,使其重新走入社会与他人沟通,认识到“一份耕耘,一份收获”,任何投机取巧行为终究会遭到法律的制裁。

4.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我们掌握了非法传销活动的特点,就要多管齐下,依法予以严厉打击。非法传销组织为了躲避本地工商等行政部门的监管,往往发展外地人作为自己的“下线”,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完善和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而且要对出租房屋者加大管理力度,对于明知租住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却仍允许其租住的,要给予严惩。

参考文献:

[1] 黄新民.浅析公众为何不认同直销[J ].经贸世界,2005(12).[2] 吴洪林

.对禁止传销的法律分析[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

〔责任编辑:杨临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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