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2)

时间:2026-01-2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就业促进条例

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逐年增长。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工作的管理,统筹安排,制定促进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的政策、措施,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展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城乡就业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劳动力抽样调查和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发布制度及失业预警机制。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就业。

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凭有关证明,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归国人员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吸纳就业容量大的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行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

改制创办的法人经济实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

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形式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用工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退出现役军人、军人家属、归侨侨眷、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的就业促进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少数民族人员。 用人单位招用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的福利企业、事业组织。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开发就业岗位,对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本地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妇女,提供就业援助。

下列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一)政府出资购买的岗位;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的岗位;

(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四)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

(五)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其他岗位。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保证逐年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其就业。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并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

鼓励各类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对失业人员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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