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章

发布时间:2024-09-25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述一.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调整范围和体系: ㈠.概念: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 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 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 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㈡.调整范围与体系:贸易制度:包括贸易法、买卖(公约本身)、贸易 术语、运输、支付等。 贸易管制:包括金融、税收、投资、海商法、民事 诉讼与商事仲裁。

⒈调整范围: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主要部分(是贸易制度部分) 合同法律制度占主要部分但随着国家对贸易管制的加强,贸易管理制度规范的 比重和增长都呈上升趋势。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和统一突出 表现在国际贸易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发展和统一方面。

⒉体系:从根本上讲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 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 国际货物贸易法:包含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 国际技术/服务贸易: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The UN Convention on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 ㈠.订立:1980年3月,该公约草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因此又称《维也纳公 约》。我国于1981年9月在公约上签字。 1988年1月1日 生效。 ㈡.公约的适用范围:分为四个部分共101条

1—12条,公约的适用范围和总则 13—24条,合同的成立 25—88条,与货物买卖相关的法律 89—101条,技术性条款及最后条款

具体来讲,公约适用于:⒈主体:直接适用于公约的各个缔约国(contractingparty)

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于 ⑴.跨国的商品交易行为或活动,即货物买卖; ⑵.公约所规定的当事人营业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 之间的跨国商品交易行为。 这里的营业所在地(place of business): 一般是指永久性经营场所。 关于适用该标准判定跨国货物交易的不足之处: a.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管得过分宽泛,必然导致 公约与国内法的适用冲突;

b.管得过窄。仅从营业所在地来讲,其它情况下将 会如何? 如:主要营业所在地(main business place), 通常是内国法上的规定。 处理原则:当同时存在几个营业所在地时,与合同 的履行(performance of requirement) 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营业地。 ⑶.由此可见,公约只调整国际货物销售/买卖合同。 所谓货物,各国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通常是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 与制造的货物。

公约使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 ①买卖供私人、家人

或家庭使用的商品; ②经由拍卖的商品; ③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和飞机; 问题:飞机的零部件或船舶的附属设施是否适用公约? ④买卖电力; ⑤买卖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

⑥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买卖的商品。

⑷.公约不适用于提供服务和提供劳务的合同。并 且如果购货方供应制造或生产货物绝大部分重要 材料,该合同也不适用。但如何判断大多数或绝 大部分,公约没有明确规定。 问题:如果出口人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货,但附带有 提供服务,比如负责试调安装,则合同是否适用 公约? 如果出口方主要是提供服务,是否适用公约? 判断是否适用CISG公约,可以看出口方的绝大 多数义务是什么!

⑸.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成立和买 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不涉及: ①合同的效力,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②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公约与“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关系,但公约 要求卖方承担权利担保的义务。 ③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⒊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 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⒋公约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排除适用,如不想适用 公约,则需明确指出,否则公约将其缔约国自 动适用。 ㈢.关于合同的形式及有关保留制度: ⒈《公约》第11条规定:“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 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 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 任何方法证明。”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 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则:我国在核准加入该公约时,对第11条作出了 保留。

⒉《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 国际私法规范即冲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 的法律,则公约适用于该合同。 但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通 常都是指该国现实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规范 和程序法。 除此之外的以我国当事人与其他缔约国当事 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双方当事人 特别说明外,公约将自动予以适用。 参:《美国统一商法典》,即美国《U.C.C》 (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㈠.概念和特征: ㈡.范围:主要涉及到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 三个国际惯例。 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⒉《1932年华沙—牛津公约》; ⒊《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㈢.关于Incoterms 2000的国际贸易术语:[ In (ternational) + Co (mmercial) + Terms ] (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共分为E、F、C、D四组:(共13个) 运 E F

C 输 CFR EXW FCA 义 务 FAS CIF 划 FOB CPT 分 线 CIP无 有

D DAF DES DEQ DDU DDP

卖方的义务从左向右不断增大

从双方义务的角度来理解贸易术语的要点: ⑴.交货地点; ⑵.风险划分; ⑶.进出口清关手续; ⑷.运输义务; ⑸.保险义务。

⒈E组: EXW [ Ex(port) Works ] 工厂交货A(卖方): ①.在工厂交付货物; ②.货物清点完毕,交付单据,风险转移; ③.不负责任何清关手续; ④.无运输义务; ⑤.无保险义务。 B(买方): ①.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的目的地; 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 ③.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EXW的特点: ①.卖方的责任最小; ②.需买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一个价格术语; ③.适用于任何方式的运输。 ⒉F 组: ⑴.FCA (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 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则履 行完其交货义务。 风险划分: 指定交货地点,清点完毕后风险转移 给买方。 卖方: 没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特点:

①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如海运集装箱运输和滚装运输;也 可用于空运、铁路运输等。是一个适用最广泛的价格术语。 ②装货义务是否包括装货。2000通则作了补充:如果双方约 定的交货地点就在出口人的所在地,那么出口人必须负责 装货;如果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在出口方所在地的其他 地点,则出口方就不负责装货。

⑵. FAS: ( 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给买方,且办 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 卖方:没有运输义务,没有保险义务。 特点: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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