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大学校院学士班联合招收大陆地区学生简章(3)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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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录取考生经许可来台者,应在来台前完成下列事项:
(一)投保来台在学期间有效的医疗、伤害保险。保险证明文件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
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二)报名时所缴交的财力证明,在大陆地区开具者,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在第三地区开具
者,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
(三)办理学历(力)证件公(认)证:
1. 持大陆地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明)书,需经大陆地区公证处公证。
2. 持香港或澳门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驻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印(办事处数据
请至本会网站查询)。
3. 持外国学校学历(力)证件,需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驻外馆处数据请至本会网站查
询)
陆、抵台入学注意事项
一、录取考生需依各校规定入学时间抵台,开学具体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依录取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为准。
二、录取考生持大陆公证处公证的学历证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医疗伤害保险证明、财力证明,需另于入学时,由录取学校代办或自行将公证书正本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办理文书验证,文书验证应备证件及办理流程,请至该会网站查询 (.tw;电话:
+886-2-2713-4726)。
柒、注册
录取考生入学注册时,应缴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学历(力)证件(含原始正本、经验(认)证数据)、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正本等文件交学校审查,并应依各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有关费用。 捌、学习年限
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以四年为原则。
玖、学位
录取考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及格者,由就读学校授予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十、其它
一、录取考生来台就学期间应遵守台湾有关法律。
二、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的身份在台停留或居留者,学校应予退学。
三、在台就学期间,有休学、退学或变更或丧失学生身份等,应在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离境,届期
未离境者,视为逾期停留,列入未来入境申请资格考虑。但应届毕业学生应于毕业后一个月内离境。
四、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工作。违反规定者,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
例」第 18条规定强制其出境。
五、考生对招生事宜或成绩有疑义,最迟应于录取结果公告后一周内向本会提出申诉或成绩复查,
本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
六、其它未详尽事情皆依据台湾「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就读专科以上学校办法」、「大陆地区学历采
认办法」及台湾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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