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4-09-20

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田鹏慧

一、受教育权与教育法律体系1、齐玉苓被侵犯受教育权案 2、公民的受教育权 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 4、追诉时效 5、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1、齐玉苓被侵犯受教育权案当事人: 原告:齐玉苓 被告:陈晓琪 、陈克政 、山东省济宁商业 学校 、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山东省滕 州市教育委员会 。 地点:山东省滕州市 、山东省济宁市 。 时间:1990年、2001年。

齐玉苓案法律依据: 宪法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 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 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齐玉苓案审判结果: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 以侵犯姓名权 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 侵犯姓名权 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 受教育的基本 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 权利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2、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 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 -------教育法第9条。

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或者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 受教育权属于社会权,并非自由权。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 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 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教育条件的保障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 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 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 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 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 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 给予适当支持。

3、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民事保护措施 行政保护措施 刑事保护措施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教育法》规定的措施: 上级机关:财政---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社会人员: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学校管理人员: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1条)

4、追诉时效法不溯及既往:法律原则上只对其实施以后 的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时间是 1995年9月1日。

5、我国教育法律体系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三个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1.1 《义务教育法

》---1986.4.12,2006.9.1 《教师法》 ---1994.1.1 《教育法》 --- 1995.9.1 《职业教育法 》 ---1996.5.1 《高等教育法》--- 1999.1.1 《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9.1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行政法规: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2.5.20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1990.1.20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11.21 《教师资格条例》 ---1995.12.12 ……………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规章: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 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3.12.29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5.26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9.1

6、案件对教育法发展的意义宪法条款能否直接引用 什么是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措施

二、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 2、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3、校规不得违反上位法 4、退学处理:行政权的法律制约 5、行政管理中的正当法律程序 6、本案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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