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4)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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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非比例再保险举例-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ratio reinsurance)
是按赔款与保费的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即在约定的某一年度内,由再保险人就超过某一赔付率的责任负责。
例如,某赔付率超赔合同规定,赔付率在70%以下由分出公司负责,超过70%至120%,即超过70%以后的50% ,由接受公司负责,并规定赔付金额60万元的责任限制,两者以较小者为准。假设净保费收入为100万元,已发生赔款为80万元,则赔付率为80%,分出公司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部分,即10%,计10万元。
仍以上例合同为例,若已发生赔款为135万元,则赔付率为135%,分出公司70%,计70万元;接受公司负责70%以后的50%,即50万元(小于60万元);还有15万元赔款将仍由分出公司负责。
14PricewaterhouseCoopers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按照分保安排方式分类,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在安排时需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逐笔
告诉对方,对方是否接受或接受多少可以完全自由选择。对于分出公司来说,是否要办理临时分保,可视危险情况来决定。临时再保险的本质是在于,对于某一危险单位,保险人是否进行再保险、再保险多少,完全由本身所承受的风险责任情况以及自留的多少来决定,逐笔与再保险人接洽;另一方面,再保险人是否接受、如何接受、接受多少,可以根据危险的性质、自身的承保能力、与原保险人的业务关系等,酌情自行决定。
15PricewaterhouseCoopers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
合约再保险。是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双方事先通过契约将业务范
围、地区范围、除外责任、分保佣金、自留额、合同限额、帐单的编制与发送等各项分保条件用文字形式予以固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经双方签订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因此,合约再保险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强制性。
预约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约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安排方式。一般而言,它对于分出公司来说相当于临时再保险,而对于接受公司来说相当于合约再保险。也就是说,这种安排对于分出公司没有强制性,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再保险或分出多少,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但对于接受公司来说具有强制性,凡属预约分保范围内的每笔业务不能加以挑剔选择,都必须接受。
16PricewaterhouseCoopers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17PricewaterhouseCoopers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再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原则是权责发生制。
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权责发生制意味着在确认原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当期,应当根据合同,确认相应的再保险合同负债、资产和损益,而无论相关的款项是否已经收付。
18PricewaterhouseCoopers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
对于再保险分出人:
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等。
19PricewaterhouseCoopers
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权责发生制原则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
应当采用预估等合理的方法,及时确认分保费收入,从而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当向再保险分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并及时评估有关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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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独立处理
是指虽然再保险合同的确定依赖于原保险合同,但在会计处理上,再保险合同的各个经济事项都必须独立于原保险合同单独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能与原保险合同的会计事项合并确认、计量和报告。
准则第五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21PricewaterhouseCoo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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