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管理办法01
时间: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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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以你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XXX银行
抵债资产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及时化解债权风险,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本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本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本行债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本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会计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本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本行收取抵债资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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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四条 抵债资产集中管理是指本行统一对本行接收的抵债资产进行集中管理、集中处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应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受偿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债务人、担保人无货币资金偿还能力时,要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当现金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接受以物抵债。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评估程序应合法合规,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置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置,尽快实现抵债资产向货币资产的有效转化。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设立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风险资产委员会由3至5名委员组成,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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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本行合规风险管理部下设风险资产集中管理岗,由合规风险管理部委派2人组成。
(一)负责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二)负责抵债资产资料收集和台账建立工作;
(三)负责抵债资产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抵债资产的监测、分析和考评工作。
第八条 运营(财务)部负责抵债资产的账务核算。
第九条 稽核(监保)部负责抵债资产管理过程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章 抵债资产范围
第十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以协议方式本行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本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
(一)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
(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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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
第十二条 下列财产一般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
(四)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
(五)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值没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本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
(七)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
(八)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
(十)无形资产;
(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
第十三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本行债务,如以该类土地上的房屋抵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 …… 此处隐藏: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