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茶吉铁路工程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衡茶吉铁路工程建设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衡茶吉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秩序,规范施工单位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督促劳务分包单位按时兑现农民工工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编制依据
1.铁道部《关于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铁建设[2009]154号)
2. 铁道部《关于积极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51号);
3.铁道部《关于开展质量管理达标、工程分包专项治理和打击内业资料弄虚作假活动的通知》(建建[2005]25号);
4. 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依法合规做好工程承发包管理工作,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凡是将中标的铁路建设工程肢解、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将部分或全部工程发包属工程转包行为;凡是未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中标铁路建设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主体工程分包的属违法分包行为。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施工单位要依法合规进行劳务用工管理,提倡“架子队”用工管理模式,并优先使用由劳务公司输出的劳务工。
第四条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单位将所承接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施工单位直接雇佣劳务工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为违规劳务用工。禁止利用劳务分包和机械租赁变相违规分包工程。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结算依据是工费或工天。
第六条 以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所签定的合同属于工程分包合同。
第七条 劳务公司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严禁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脱节、以包代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工程需要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公司,鼓励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公司。
第九条 劳务公司确定后,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务公司进场施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标准及结算方式、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计取劳保费用、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等事项。
施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劳务工必须先培训合格再行录用上岗,施工单位必须对所使用的劳务工的用工合同备案,建立花名册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费的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帐户,预存一定数额的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及时足额发放劳务工工资,不得拖欠。
第十三条 劳务工工资必须由施工单位直接发放到劳务工本人,劳务公司必须委托施工单位代发劳务工工资,并在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不得将劳务工工资支付给承包个人再由其支付给劳务工本人。
劳务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衡茶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施工单位的劳务用工和劳务分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使用不合格的劳务用工人员时,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存档备查),要求限期整改,清退不合格劳务用工人员。监理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对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用工行为,并上报公司,防止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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