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3)

发布时间:2021-06-05

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年满16周岁,具有巨鹿县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教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工作站。

3、乡镇工作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工作站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所。

4、县农保所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工作站。

乡镇工作站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所。县农保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跨县(市、区)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工作站。乡镇工作站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所。

县农保所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县农保所待遇支付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县农保所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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