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3)

时间:2025-03-10

对通过审核认定的电厂(机组)名单,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名义下达核准名单。对未通过审核认定的,由环资司将审核意见告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七、颁发认定证书

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达的核准名单,对本辖区内审定合格的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无异议的,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八、监督管理

(一)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认定电厂的日常监管,并逐步通过在线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实施管理。此外,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由其做出处理决定。

(二)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运行、燃料供应等情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等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同时,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有关罚则进行处理。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不定期的对通过审核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采取组织各省市交叉互检等形式进行重点抽查和区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章罚则予以处罚,同时,对监管不力的省、市予以通报批评。

九、企业申诉

企业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依据本规定组织企业进行申报。 十一、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有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子网站下载()。 附件一: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一:

成立 企业类 时间 型 企业 法人代 总资 表 产 年综 合利 利润总 用产 额 值 电厂(机组)审批部 门及批文号 总装机容量 认定机组的 装机 容量(台× 千瓦)

隶属关 系 联系人及电 话 上一年度减 免 税种及金额

职工人 数

(台×千瓦) 汽轮机型号 及 设计供气能 力

年发电量 年供热量 年发电 量 (千瓦 时)

(千瓦时) (百万千焦) 机组投产 时间 首次认 定时间

锅炉型号及 容量

所 用 燃 料

品 种

低位 年利用量 发热 (万吨、 量 立方米) kj/kg

燃料来源 (产地) 及运距

入炉燃 料混合 比例 (重量 比)

入炉燃料 发热 量 kj/kg 灰份 % 含 硫 量

热电比 并网情 况 厂自用 电率 脱硫及 除尘 情况 灰渣排 放量

热化系数 电价核定

总热效率

发电标准煤耗 采取何种脱硫装 置 采取何种除尘方 式 万吨/年 灰渣综合利用 量及主要途径 脱硫 率 除尘 率 综合利 用率

企业申报说明: 法人代表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申报说明中需说明是否为首次认定还是证书到期办理复审

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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