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
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审核程序,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厂类别及审核部门
(一)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1、单机容量在25MW以上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工艺; 2、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综合利用发电工艺; 3、垃圾(含污泥)发电工艺。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企业的认定,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公告无异议的要填报附表三,并连同电子版材料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备案。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可参照本规定制定。 二、总体原则及依据
按照“材料齐备、分级管理、程序到位、责任明确”的原则进行审核,建立三级管理、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和规范化的管理程序。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及《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要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及相关标准等。 三、企业申请
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按照附件一中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申报。同时,企业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查,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企业申报材料,由市级、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两份。
四、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核实情况 1、材料审查
(1)审查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备; (2)审查所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3)审查所用发电燃料(包括余热、余压等)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和《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范围。 2、现场核查
(1)核查所用发电燃料能否稳定供应;
(2)核查机组设备运行情况和企业生产情况;
(3)核查灰渣等废弃物排放情况和综合利用情况; (4)核查其它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