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
发布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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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
第一章 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和原则
宣贯资料
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
(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文)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文件)
(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
(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
(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
(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
(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
(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
(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
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
(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简明适用原则
制定费用定额时,在尽可能反映实际消耗的前提下,做到形式简明、方便适用。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经济技术特点,在认真分析各项费用属性的基础上,理顺费用项目的划分,制定相应的费率,计取各项费用的方法应力求简单。
(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
费用定额的编制,要充分考虑可能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的各种因素。在编制组织措施费定额时,要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对某个具体工程的影响,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后制定出合理的费用标准。在编制间接费定额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在满足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尽量压缩非生产人员的人数,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管理费用的开支,降低工程成本。
第二章 费用项目的划分及组成内容
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一、直接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这里,“工程实体”是指“产品实体”。即不管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当它竣工以后,组成它的分项工程的实体仍然存在。例如钢筋混凝土分部工程,施工时,尽管发生过钢筋制作安装分项工程、混凝土浇筑振捣分项工程、模板分项工程和脚手架分项工程,但当它竣工以后,钢筋混凝土实体中只存在钢筋制作安装分项工程、混凝土浇筑振捣分项工程。而模板、脚手架分项工程的实体已被拆掉。所以,钢筋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振捣是构成产品实体的分项工程;而模板、脚手架分项工程就不构成产品实体。
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各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1)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1992年以前,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和地方劳动部门在适当时候发布的技术等级工资和地区标准工资。其中,技术等级分为一~七(八)级;地区标准分为一~八类(太原属于六类)工资区。
1992年以后,根据劳动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开始实行岗位技能工资,这时基本工资是指根据国家劳动部门发布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确定的工资。
2005年以后,绩效工资、结构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行。国家劳动部门不再发布工资标准,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这个“工资指导线”以及绩效工资、结构工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定的工资额,相当于工资总额,不再是基本工资,所以2005年以后,基本工资的测定一般就以最近一次的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该标准以后各年度居民消费指数来计算。
2009年劳动定额规定:小组成员和技术等级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这种初、中、高的等级划分,其性质仍然属于岗位技能工资的范畴。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绩效工资,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适合于义务教育学校,疾病防控,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和工程任务饱满的企业,绩效工资支付的主要依据是工作业绩和劳动效率,员工工资和成绩效益直接挂钩随业绩而浮动。
结构工资制,也称为多元工资制,分解工资制和组合工资制,是把影响和决定员工工资的各种因素分解开来,分别依据绩效,技术和培训水平,岗位工龄等因素确定工资额。
(2)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是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施工过程中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
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注意:“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内,经常处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作业的工种工人,如电焊工,防腐、防水工,筑炉工等工种的工种保健费,与费用当中定额“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有害气体保健津贴不等同。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注意:本次将检验试验费从材料费移至措施费中。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用。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费用。财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是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 ①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其中,替换设备如载重汽车、自卸汽车备用的轮胎、蓄电池,水泵备用的弹簧软管,塔吊备用的电缆,履带式起重机、挖土机、推土机备用的履带、钢丝绳,空压机备用的胶皮管,电焊机、对焊机备用的电缆,凿岩机备用的高压胶皮管 随机配备的工具附具费是指随机配带的全套用具、附具的摊销(折旧)和修理费用。 ②机械运转及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如润滑油、破布、棉纱等的材料费用。 ③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 。
(4)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输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机上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用。指按照国家各有关部门规定施工机械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注意:2009年起取消了养路费。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必须配套完成的、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施工现场为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减少噪音、杜绝废弃物与材料运输中的遗洒、实现施工垃圾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等环保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例如:为减少扬尘,采取对堆土表面进行洒水、防尘措施;为减少施工噪音,设立临时声障装置等。
2、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附件中所列安全警示标志牌、现场围挡、五板一图、企业标志、场容场貌、材料堆放等措施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规定的文明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3、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附件中安全施工所有项目及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所发生的安全措施费用。依据安全生产条例,此项费用主要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1)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包括:宿舍、工人休息室、食堂、医务室、浴室、理发室、厕所、开水房等。
(2)仓库,包括:玻璃、油漆库,水泥库,五金杂品库,水暖器材库,电气器材库等。
(3)办公室,包括:现场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会议室等。
(4)加工厂及堆场,包括:木工房、钢筋加工棚、铁件加工棚、机钳工修理房、材料堆场等。
(5)机械作业棚,包括:搅拌机棚、卷扬机棚、锅炉房等。
(6)构筑物,包括:水池、化粪池、排水沟渠等。
(7)道路水电管线,包括:场内临时道路、给排水及输电管线等。
(8)小型临时设施,包括:沥青锅、铁匠炉、淋石灰池等。
5、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施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材料不能直接运到工地现场,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用。
7、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雨季施工要求,为保证冬雨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要增加的费用。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的工序、人工和机械的降效、防雷、防电、防雨、保温、加热等措施增加的费用。
注意:冬季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冬季采用暖棚法、蒸汽养护法、蓄热法施工增加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可另行计算,但应扣除费用定额中的相应费用。
8、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是指开工前测量、定位、钉龙门板桩及经规划部门派员复测的费用;办理竣工验收、进行工程点交的费用;以及竣工后室内清扫和场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9、检测试验费。是指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建筑节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常规性检测检验(含见证检测检验和沉降观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1)见证检验。是指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实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中,送检费和检测费,由检测试验费开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工资、施工单位现场实验人员的工资,分别应在建设管理费、施工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2)沉降观测费。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建(构)筑物本体进行沉降观测所发生的费用。
(3)没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包括:砂、石子、回填土、现场拌制的混凝土、砂浆、三合土、灰土、沥青混合料及其他现场配制的混合材料等;
(4)对构件非破坏性试验检验包括:混凝土结构回弹检测,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检测、钢筋连接(焊接连接、机械连接接头)检测,后置铁件拉拔检测,外墙瓷砖拉拔检测,植筋、植螺栓拉拔检测,挤塑板粘接检测及钢结构制作焊接连接(探伤检验除外)、机械连接性能的检测等。
(5)对建筑安装物的检测检验包括:墙体拉结筋,楼内电缆电线,采暖,通风,塑钢门窗安装等。
10、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费。是指为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对民用建筑中由于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进行检测而发生的费用。
注意:(1)、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民用建筑是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型建筑工程、构筑物和特殊净化要求的房间。
11、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及检验用具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中有一部分属于机具,有一部分属于工具。
(1)机具,也即小型机动和手动工具。根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机械才构成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机械则属于低值易耗品。为了统一口径,建设部在“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中作了明确规定:
①属于流动资产的有:金属脚手架、胎具、振捣器(2011年预算定额已将其装入定额子目)、风动电动工具、动力头 射钉枪、台式砂轮机、滑轮、倒链、手摇泵、大小水平尺、篷布、绘图仪、计算器、打字机等。
② 属于固定资产的有:水准仪、金属工作台、收音机、显微镜、照相机、照相放大机等。
③除上述之外的机械、工具用具,均应按“耐用年限二年以上,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确定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
(2)工具用具。除检验用具之外,还包括:小平车、灰斗车(单双轮车)、铁锹、洋镐、木夯、水桶、各种绳索、靠尺板、皮数杆、托灰板、大铲、瓦刀、钢木抹子、大锤、灰槽、浆舀子、扒路(起钉子用)、铁皮(拌制砂浆、混凝土用)、喷浆器、浆刷子、油刷、撬棍、扁担、钢丝绳扣、电钳工具、木工工具、卷尺、遮阳伞、墨镜、眼镜、工具式脚手架、倒链、滑轮、墨汁、粉笔、石笔、毛笔、白线、扫帚等。
12、施工因素增加费。是指具有市政工程特点,但不属于临时设施范围,并在施工前能够预见到发生的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注意:本费用的适用范围。
13、赶工措施费。是指由于建设单位原因,要求施工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施工单位为满足工期的要求而采取相应措施发生的费用。
注意:“要求施工工期”,是指合同工期。“合理工期”,是指建造该工程项目应有的工期,也即根据《工期定额》确定的工期。此项费用未测定费率,发生时另行计算。 14、停水停电增加费,这是与2005相比增加的措施项目。是指由于临时性停水停电(4小时以内)影响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15、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和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及安装所需辅助设施的费用。
16、混凝土模板及支架搭拆费。是指混凝土施工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含竹胶板、胶合板)、支架等的安、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7、脚手架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8、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发生的费用。例如:装饰工程石材地面、楼梯的保护等。
19、施工排水、降水费。是指为确保工程在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泵类排水、深井降水、井点降水等。
20、垂直运输机械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包括塔吊、卷扬机、施工电梯、轻便吊车等。
二、间接费
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
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等。
注意:由于各个施工现场排污的种类、数量均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费用定额没有规定排污费的费率。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发生的排污收费票据,以实结算。
2、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劳动保险费。
(1)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用于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它由职工个人缴纳和企业为职工缴纳两部分组成。
(2)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休、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的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这部分费用实行行业统筹。
(3)不管是基本养老保险费还是劳动保险费,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老有所养,使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①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离退休职工在具有劳动能力时,为社会创造价值的部分反馈。 ②在财务核算中,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工程成本(属于专项基金)而在营业外收支中专项核算。 ③劳动保险费的资金来源是基本建设投资。
3、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3)财政补贴;
(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形成。《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金 ”
4、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把原职工福利费中的“职工医药费”纳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职工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形成。其中,单位的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率控制在本人工资的2%。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保障制度之一,病有所医的具体体现。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规定,“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1)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一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4)生活护理费;
(5)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6)工伤康复费;
(7)丧葬补助费;
(8)供养亲属抚恤金;
(9)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0)劳动能力鉴定费;
(11)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12)宣传和科研费;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
知》(晋劳社医[2003]290号)要求,建筑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储金。是由过去的福利分房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结果,其资金来源仍然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储存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该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山西省《关于在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中实行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晋建监字【1998】290号文件规定:“凡是在我省范围内从事 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都必须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费可计入成本。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范围是:在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临边洞口、基坑以及操作电气、机械、起重吊装、爆破等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新出台的建筑法中,此项费用为鼓励缴纳。
8、职工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1)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不包括福利人员、采保人员以及由工会经费开支的专职工会人员。
(2)管理人员工资(实际应为管理人员人工费)中,不包括辅助工资。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技术资料、学习资料、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的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及管理部门使用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和企业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经验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费用。
8、民兵预备役经费、残疾人保障基金。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其他部门代收的上述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的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贷款利息尽支出、汇兑尽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及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费、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应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编制的总体思路及方法
第一节 总体思路
一、保证直接费成本,促进管理技术提高
(一)保证直接费成本的组织措施费
直接成本包括人、材、机及措施费,其中人、材、机和技术措施费在预算定额中已经考虑,在费用定额中考虑的属于直接费内容的仅剩组织措施费。为保证直接成本,在2011费用定额编制中,组织措施费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了措施。
1、组织措施费定额总水平
与05费用定额相比,组织措施费定额总水平基本持平。
2、组织措施费费率
与05费用定额相比,由于构成计费基数的人、材、机价格的大幅提高,所以,组织措施费费率呈下降趋势,但费用的绝对值均有提高。
3、各分项组织措施项目中的工、料、机单价,一律按2011预算定额取定价给足给够。
通过这几个方面,保证了直接费成本。
(二)促进企业管理技术的提高
企业管理费是间接费的一部分,是与施工过程间接发生关系的费用。其中,大部分属于固定成本性质。根据施工企业现状和企业管理费成本性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企业管理费中的一些分项费用,在计算时基本保持原有水平。如:
1、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由于目前的施工企业没有或少有自己的生产工人,职工教育培训的规模、次数以及接受培训的人数相对减少,由工会组织的活动所涉及的面也基本只限于管理层。因此,这两项费用在计算时,适当控制了增长速度。
2、固定资产使用费中的房屋、设备等大部分都还在使用年限内,所以,其折旧维修等费用的金额,基本维持原费用定额水平。
(三)规费费率,严格按相关文件的规定测算
各项规费,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在确定规费费率时,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计算。按照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明确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杜绝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进行市场竞争的现象。
二、符合市场的企业盈利,确保国家法定税收
(一)企业利润
利润,是工程造价中最具竞争力的费用项目,也是劳动者在生产建设产品时新创造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利润率的高低与下列因素有关:
1、劳动者新创造价值的大小
劳动者在使劳动对象发生质的变化而生成新产品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价值(前提是这个新的产品对消费者是有用的),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大小,将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不在于理论价格规定的高低。例如,在理论价格内,2005费用定额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利润率是“直接费+间接费”的8%,而据调查实际上山西省建筑业最终实现的利润在2%左右。这就是说,不管在理论价格内规定了多少利润,消费者只承认认为合理且能承受的那一部分。山西省《统计年鉴》统计的建筑业增加值,扣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就是山西省的建筑业劳动者新创造的、同时又被全社会所认可的为自己和为社会创造的
价值。
2、劳动者的报酬多少
当劳动者为全社会认可的新创造的价值一定时,劳动者从中获得的劳动报酬越多,留给社会的就越少。这里所说的劳动报酬,是指工资总额加各项保险福利,相当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加各项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各项保险福利待遇。
理论价格中的利润率和人工单价,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量。当定额人工单价确定为每工日25元时,利润率是8%;也就是说,人工单价25元是利润率8%的先决条件。2011年预算定额人工单价每工日57元,相对应的利润率测算为5.5%。在新创造价值一定中,定额人工单价高,则利润就会减少,反之亦然。
3、利润率确定的总体思路为:
利润率=(建筑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税金)÷(相应年度施工产值中“直接费+间接费”)×100% (1)
(二)税金
税金是不可竞争费用,按税法及当期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节 费用定额确定的方法
一、费用定额确定的基本方法
不论是施工组织措施费,还是间接费、利润,其最基本的确定公式是:
某分项费率=(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开支额÷生产工人年人均计算基础金额)×100% (2)
(一)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为计算基础时
某分项费率=(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开支额÷生产工人年人均直接工程费(直接费)金额×100% (3)
(二)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时
某分项费率=(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开支额÷生产工人年人均直接工程费(直接费)金额×人工费比例×100% (4)
二、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开支额和生产工人年人均计算基础的确定
(一)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开支额的确定
在确定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开支额时,有下列几种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1、原费用定额中,内容完整、消耗量准确的费用项目,采用换价的方法计算现价开支额。具体参照公式(5)
生产工人年人均某分项费用现价开支额=∑(某分项费用项目消耗量×2011年预算定额取定价) (5)
式中,某分项费用项目消耗量,是指某费用项目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2011年预算定额取定价,是指2011年《山西省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人工、各种材料、机械台班的取定价格。
2、原费用定额中,内容比较完整、消耗量比较准确的费用项目,经完善、调整后,采用换价的方法计算现价开支额。计算方法,同公式(5)。
3、原费用定额中,以施工企业调查资料确定的年人均分项费用开支额的项目,则根据原开支额的构成情况,采用乘价格指数的方法确定现价开支额。
生产工人年人均分项费用现价开支额=原生产工人年人均开支额中人工费比例×人工费指数+原生产工人年人均开支额中材料费比例×材料费价格指数+原生产工人年人均开支额中机械费比例×机械费价格指数 (6)
式中,人工费指数、材料费指数、机械费指数,来源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中测算期的建筑工程造价指数。
4、对于那些有充足的资料和数据,可以重新计算,确定生产工人年人均开支额的费用项目,则采
用重新计算的方法确定。
(二)生产工人年人均直接工程费(直接费)的确定
2011费用定额编制中的最大困难就是,无法从施工企业获得准确的劳动生产率数据资料。其主要原因是施工企业生产工人流动性大,难以准确把握企业年平均生产工人数,从而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计算。2011费用定额生产工人年人均直接工程费(直接费)的确定,主要采取的是指数法:
1、确定原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工、料、机比例,然后分别乘以人工费指数、材料费指数、施工机械使用费指数确定生产工人年人均直接工程费(直接费)金额。
(1)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工、料、机比例的确定,以我省《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中若干工程为依据。
(2)人工费指数、材料费指数、机械使用费指数的确定,以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中测算期造价指数的相关数据为依据。
2、根据山西省2008年《统计年鉴》中建筑业劳动生产率数据(尽管不太准确)作为修正劳动生产率计算结果的依据。
3、现价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人工费的比例,按2011年《山西省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工程造价测算资料确定。
第四章 费用定额的表现形式、计费基础及计算规则
第一节 费用定额的表现形式
2011费用定额的表现形式仍按照承包方式不同计费。即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按照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分别计费。规费不分承包方式均以直接费或人工费计费。
第二节 费用定额的计费基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不是以绝对数表示的,而是以百分比表示。所以,必须首先确定其计费基础,才能定出各费用标准。费用定额的计费基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为计费基础;另一种是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人工费为计费基础。
一、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为计费基础
(一)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总承包
(1)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中的市政建设工程。
2、专业承包
专业承包中的地基处理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炉窑砌筑工程、桥梁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市政维护工程、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房屋修缮古建筑工程。
从单位工程来看,这些工程的直接费构成因素及比例相对较稳定,故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作为计费基础较合适。
(二)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费用项目
1、以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费用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中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中的市政建设工程及专业承包中的地基处理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金属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炉窑砌筑工程、桥梁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市政维护工程、房屋修缮土建工程中的施工组织措施所有项目;
2、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用项目
上述所有工程中的企业管理费、规费及采用清单计价的利润
(三)以“直接费+间接费”为计费基础的费用项目
上述所有工程中采用定额计价的利润。
二、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费基础
(一)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
1、总承包
(1)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
(2)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中的市政安装工程;
(3)机电设备安装总承包工程。
2、专业承包
专业承包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单独绿化工程、安装工程、房屋修缮工程中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 从单位工程来看,这些工程的直接费构成及比例均不太一样,可能会由于材料的规格、品种、产地不同,导致材料费在直接费中比例差异很大。但是从费用总支出来看,大部分费用只随着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些工程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是较合理的。
(二)以直接工程费(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用项目
1、以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用项目
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中的市政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总承包工程及专业承包中的装饰装修工程、单独绿化工程、安装工程、房屋修缮装饰、房屋修缮安装工程中的施工组织措施所有项目。
2、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计算基础的费用项目
上述所有工程中的企业管理费、规费及利润。
第三节 费用定额的计算规则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
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的差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计算,差价部分不得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基数。
企业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企业定额或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当时当地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指导价计算。
2、措施费
(1)施工技术措施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按山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常规的施工作业方案计算。企业投标报价时,按企业定额及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2)施工组织措施费
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生活性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调整。其余的措施费,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按费用定额执行;企业投标报价时,可参照费用定额执行。
3、规费
属不可竞争性费用,在执行中任何一方不得调整。费用定额中规费费率为上限值,适用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工程结算及签订施工合同,均以各级标准定额管理机构核准的当年有效规费费率计算。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按费用定额执行,企业投标报价时,可参照费用定额。
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位工程造价的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二、定额计价
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全部按照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计算。
2、施工技术措施费
按照20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相关规定计算。
3、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全部按2011费用定额费率执行。
4、规费
2011费用定额中的规费费率为上限值,适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工程预结算及签订施工合同,均以各级标准定额管理机构核准的当年有效规费费率计算。
5、定额计价单位工程造价的组成
单位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第五章 2011费用定额的变化
2011费用定额与2005费用定额相比,从费用组成到定额结构及适用范围变化都不是太大。主要变化有以下五个方面:
2005定额与2011定额变化对比表
一、 费用项目组成的变化 二、 计费基础的变化
三、定额结构形式的变化
四、综合费率的变化
五、其他
第六章 2011费用定额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
1、属于直接费内容的费用项目
(1)文明施工费;
(2)安全施工费;
(3)生活性临时设施费。
2、属于间接费内容的费用项目——规费
(1)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标底)时,规费按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2)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的编制,规费按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的费率计算。
3、税金,属不可竞争的费用项目。
二、检测试验费的计算
1、检测试验费移至措施费的目的
一是明确该费用项目,计算时能单独体现,避免引起“没有检验试验费”的误解;二是避免以材料费为计算基础,误认为该费用专门是对材料的检验试验而不包括对构件和建筑安装物的一般检验;三是为了计算简洁方便。在2005费用定额中,检验试验费以材料费为计算基数,不仅在直接工程费中,以材料费为基数计算一次;还要在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中分别以其相应的材料费为基数再计算一次;并且在材料费的动态调整时,还要计算一次,非常繁琐,且易漏算。
2、检验试验费不包括的内容
(1)所有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的检验试验,包括:水泥,机红砖,加气混凝土,屋面保温板,网格布,防水卷材,聚氨酯,饰面砖,塑钢门窗,各种钢材、钢筋、钢绞线、钢丝束,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中各种管道阀门、电器零件及其他列入国家建筑材料产品目录的材料。
(2)所有为验证设计数据是否可靠的检验试验,如:
a、地基承载力的检验试验;
b、桩基承载力的检验试验;
c、防水工程的防水效果、保温工程的保温效果的检验试验等。
(3)所有対构件的破坏性试验,如:
a、对钢筋接头采用破坏性的抗拉拔试验;
b、对植筋采用破坏性抗拉拔试验;
c、对其他构件采用破坏性试验等。
(4)在现行预算定额子目中,已有相应项目的检验试验,如:
a、对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
b、储水池的闭水试验等。
3、检测试验费包括的内容
(1)所有没有出厂合格证的材料(包括地材和其他没有纳入建筑材料产品目录的材料)的检验试验。例如:
a、现场形成的复合材料:现场拌制的混凝土、砂浆、灰土、三合土、沥青复合料及其他现场形成的复合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的检验等。
b、地材:碎石、砂子
(2)所有对施工质量的检验试验,例如:回填土、填料碾压压实系数的检验,施工焊缝的一般检验(非破坏性的),砌筑工程的砂浆饱满度的检验,各种安装物安装位置、尺寸(如钢筋保护层)及牢固性检验,以及植筋、钢筋机械接头、块料粘接强度的检验(非破坏性的)等。
三、关于让利问题的思考
许多施工企业反映,目前建设市场存在着压价让利的问题。这在供大于求的市场形势和管理制度下,
是必然的。
1、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必然导致施工企业的营业利润下降。
2、任何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是广大的人民群众,因此降低建设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多数劳动者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
3、当建筑业增加值超过其他行业的增加值时(突出表现在工人的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的合计),在建设产品进行社会交换时,超过其他行业增加值部分将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