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三(2)

发布时间:2021-06-05

2013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考点汇总三

2.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3.丧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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