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工作日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4)

发布时间:2021-06-05

损失工作日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 原材料、燃料、铺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 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 4.6 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

4.7 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 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 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 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公式:

Rs=———×1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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