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与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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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富 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各子公司的经营实行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
上,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但当各子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出现异常或
集团公司下达给各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集团公司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集团公司行
使监督、管控的权力。
第三章 权 限
第五条 集团公司的主要职权
集团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决策中心、财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将在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管理集权、财务与稽查、人力资源管理、品质管理、信息化管理、企业文化及品牌管理等7
个方面予以合理集权,以期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
一、重大事项决策集权
1、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部门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有决策权。
2、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战略、发展战略等重大事项有决策权。在战略控制与实施上,
集团公司拥有战略制定权和审批权,子公司拥有战略建议权和实施权。
3、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有审批决策权。
4、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有审批决策权。
5、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定价策略(包含产品毛利率等)有审批决策权。
6、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主要原辅材料以及年采购额在万人民币以上的供应商开发
有批准权,对采购策略及采购价格有控制权。
7、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在
8、对外投资权归属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没有对外投资的权利。如因经营需要,确需要对外
投资的,须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9、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和投资有审批权。
二、管理集权及管理信息渠道控制
1、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管理体系有指导、考核、控制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集团公
司规章制度、规范、程序、行政性指令等前提下运行。
2、集团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协调各子公司的关系,对不符合集团公司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
有权进行指导、稽查和纠正,以期实现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
3、为保证各子公司的各类信息能及时传递到集团公司,设置3大类信息控制渠道:
1)工作计划、报告提交与管理者定期述职制度;
2)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3)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三、财务和稽查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