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与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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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富 城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安徽富城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运行与经营管理权限的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富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关系,明确
双方的主要职权,通过合理的集权与分权,实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
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权部门经理。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作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理的通则和纲领性文件,是集团公司与子
公司集权与分权的基本文件,其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依据本制度而制定的《管理职能权限分配表》;
二、集团公司制定的各种专项管理制度中(如《成本管理规定》、《预算管理规定》等专
项制度)的权限分配;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集团公司所属最高权限负责人的书面授权书确立的权限分配;
第二章 相互关系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集团公司的管控权利:
1、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资产收益权,依法取得资产收益和转让其股权而取得的收益。
2、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对子公司的融资、信贷、资金使用、对外担保、
资产抵押、资产质押、资产转让、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行使决策权;子公司在获得集
团公司的授权下,可行使授权范畴内的职责权限。
3、 集团公司享有选择子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4、 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指导、监督、审计、考核权。
5、 各子公司必须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为实现集团公司整体持续价值最大化作出应有
的贡献
二 平等的法律及经营关系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的经营关系为:集团公司为各子公司的“决
策、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