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运输业务》要点(7)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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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

1)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负责;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实际承运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该项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当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按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承担。

1) 运单的功能?←→与提单比(无转让)

运单是运输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单证,每一票运输过程中都要有运单的存在。

运单的功能:

1.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当运输合同与运单的记载发生冲突时要进行分析。

2、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

2)

运单的签发

1、签发人:承运人、载运船长签发给托运人(承运人单方签字);

2、签发时间:承运人接收货物时;

3、签发份数:一般为6份,视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

3) 散货、散装液货及其它货物交接原则

货物的交接

1、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其他货物按件数交接。另有约定除外。

2、散装货物按重量交接的,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约定货物交接的计量方法。

3、散装液体货物按舱封交接。

货物的交付

1、收货人提货

1)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应当及时提货;

2)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核对收货人有关证件,即“见人放货”;

3)收货人提取货物时验收货物,签发收据;

4)收货人可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情况进行检验。

2、记录的编制

1)货运记录: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发现货物损坏、灭失,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格式见表)

2)普通记录: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格式见表)

(1)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

(2)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

(3)托运人押运和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造成的损坏、灭失;

(4)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

(5)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4) 记录【货运记录、普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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