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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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注意:1、起点平等不同于结果平等。
2、法律平等不同于经济平等。
第三节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驶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
强调:自主设立,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负责。
依据:平等原则的当然结果。
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
2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任意性规范: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与强制性规范相对。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公平地考虑对方的正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强调:互惠,协助,善意,不加害他人。
本质:市场道德要求的法律化。
体现:1
2。
3施一定的行为。
第五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构成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二是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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