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1-06-05

(黑色的是书上讲的,红色的是老师讲的)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民法始终,体现民法的基本价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针,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则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守法及民事研究的指导思想。

3、民法基本原则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而不是一般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对任何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理民法基本原则

(一) 学理民法基本原则

的。。

(二)

1

2

三、

(一)(民事立法的推理)

(二) (行为准则和裁决准则)

(三)

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耨东的基本依据。(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和弥补成文民法漏洞的功能)。

自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平良序原则。

第二节 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和平等地法律人格,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位受法律的保护。

2、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原则。

3、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强调:人格独立,互不隶属,平等保护)

1、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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