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曹献中与被上诉人刘克光、程传海健康权

发布时间:2021-06-05

上诉人曹献中与被上诉人刘克光、程传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二

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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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商民终字第63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献中,男。

委托代理人李伟、周文兰,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克光,男。

委托代理人方志华,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传海,男。

上诉人曹献中因与被上诉人刘克光、程传海健康权纠纷一案,刘克光于2009年7月7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曹献中、程传海赔偿医疗费等110433.45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曹献中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6月21日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曹献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周文兰,被上诉人刘克光、程传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金礼

代理审判员 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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