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村蜈蚣村民小(2)

时间:2025-03-10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XXXX号。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X区XXXXX路。 法定代表人何剑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罗禹靖,XX市XX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XX市XX区XXXXX路。

法定代表人顾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局宿舍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君,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市XX区XXX散户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XXXX国土所所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区XXX镇XXX。

法定代表人郭飞,镇长。

委托代理人丁少波,湖南京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诉人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泉源村蜈蚣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蜈蚣小组)与株洲县人民政府等单位土地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6年7月14日做出的(2006)株中法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湘高法函交字第13号函将该案交办本院复查。本院于2009年9月2日立案复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诉人诉称:1、原审认定长坡宗地114亩所有权已转移给电机砖厂缺乏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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