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6-05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

撰写时间: 2008-08-0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生产(运行)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公众参与工作,有效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四)本实施意见第二(六)条规定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要求

(一)公众意见调查的主要形式及有关要求。

1、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可分为书面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书面问卷调查是征求公众意见的最主要形式之一,网上问卷调查用于征求大范围公众意见,可作为书面问卷调查的辅助和补充。问卷调查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开展。

问卷调查的范围和问卷调查表发放数量,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项目性质、环境影响程度及周围环境敏感目标情况等。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应包括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参与调查的单位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数量不得少于70%,参与调查的个人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个人数量不得少于70%(项目环境影响范围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2、座谈会

座谈会是沟通信息、交换意见的双向交流过程。参加人为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有关专家及关注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等,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60%。

座谈会可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和主持。上述单位在座谈会开始时介绍项目及环评情况,并在会议期间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主持人应在会议开始时宣布会议议题,介绍参会代表。座谈会主办单位应在会后5天内完成会议纪要,知会相关单位和个人。

3、论证会

论证会是针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并力争达成某种程度一致意见的过程。论证会应明确议题。

论证会的参加人主要为相关的专家、关注项目的专业人士和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代表等,参加人数一般15人左右,其中位于项目环境(含风险事故)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代表数量不得少于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

论证会可由建设项目的投资单位(或个人)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组织和主持。主持人应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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