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科 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3)

发布时间:2021-06-05

ST 科 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0

3、经本所律师查验,股东大会均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由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的投票结果进行清点。会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根据投票结果的清点,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以下事项:

追认及批准关于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关联股东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投票结果为:同意票91,390,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反对9,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弃权0股。表决票中,内资股同意股数56,900,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内资股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外资股同意股数34,490,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79.18%;反对9,06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外资股总数的20.82%;弃权0股。

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均经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信科龙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海信科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海信科龙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华青春 李敏杰

201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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