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科 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

发布时间:2021-06-05

ST 科 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3-30

知》中列明与披露。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提出和披露,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海信科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3月29日9:30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出席海信科龙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50,631,434股,占海信科龙总股本的35.35%。其中:

(1)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内资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307,073,845股,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57.68% ;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外资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3,557,589股,占本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的9.48% 。

上述股东均为截止2010年2月26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2、经本所律师审查,除海信科龙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股东大会的还有海信科龙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指派的监票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有权对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上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与海信科龙董事会公告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查验,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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