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2)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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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办公室副主任罚款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检查活动及相关会议的;
(二)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孰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未按要求或未指定专人参加安全办公会议,会议记录和存档管理不规范的。
第9条办公室副主任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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