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和人权(2)
时间:2025-04-13
时间:2025-04-13
义国家的宣法上规定了许多公民权利,如民主选举权利,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原则,但在资产阶级占有生产资料的制度下,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由于缺乏相应的物质条件、实际上难于享受这些权利。因此资产阶级民主不是真实的民主,带有很大的虚伪性。正如列宁所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
在当代发达国家的复杂社会中,民主只能是在高度复杂化的政治运行中体现出来的,而不是用这个抽象的口号可以解决的。连右翼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代表人物布坎南也承认,“任何政治决策必然至少会顾不到某些参加决策过程的人的利益,名义上的政治平等只保证所有人可以平等中充当着主要角色”, 美国社 会学家托马斯·戴伊指出:“在美国,大权集中在为数很少的一小部分人手里。”由此可以说明,资产阶级民主有其明显的阶级局限性。当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状况,正如列宁所说“从美国到瑞士,从法国到英国和挪威等等,那里真正的‘国家’工作是在幕后做的。议会为了愚弄,老百姓”专以从事空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民主“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
二、当代资产阶级的人权观
和“民主”概念一样,“人权”概念也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一种人类进步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的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权,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相应条件。其中,行为自由和价值确认是构成人权的两因素。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并不是人先天存在的权利,也不是依照自然权利或人类的理性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不是永恒不变的、抽象的,而是历史地形成的、具体的。所以,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权利。
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是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根源。资产阶级人权思想产生于14至16世纪的
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到17、18世纪发展成为系统的人权理论,此后它不断地发展变化。其经历了自然权利说(即天赋人权论)、法律权利说和福利权利说三个阶段。概括地讲:人权是每个人生而固有的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等权利;人权是自然赋予的;人权受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是不可剥夺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