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9)

发布时间:2021-06-05

法规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抽封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尺寸、外观、断面等必须在企业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抽封样品前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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