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7)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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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或主管部门
拨给事业单位的、在正常收支计划内单位难以自行解决的、
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
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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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
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国
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事
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后
备基金和折旧基金(或修购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按第十四条规定提取。
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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