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制度(14)
时间: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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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核与奖惩制度, 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 责任感,调动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单位 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事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考核, 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要求及财务分析指标进行。 具 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 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的 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或单位 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经过考核, 对完 成各项考核指标, 工作突出的事业单位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 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 受损失的事业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 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 罚。
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 应同本单位的事业规 模和财务工作任务相适应。 事业规模较大或财务工作任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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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重的预算单位应建立财务机构 ;
事业规模不大或财务工作任 务不重的
预算单位,可不单设财务机构,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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