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2)

发布时间:2021-06-05

只做精品定的法规涉及面较窄,绝大多数仅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程序法,涉及其他实体性法规数量较少。

(三)重程序轻实体。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逐步健全完善了立法工作机制,并形成提出议案-拟定草案-审议草案-讨论表决-颁布实施的立法工作基本流程。但在立法工作中,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将主要的工作重心集中于对立法程序的遵循和执行,对法规的内容质量不够重视,由此导致立的法虽然在程序上符合法治精神,但在结果上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反而影响了法治环境,主要表现为:

(X)有的法规与上位法重复的条文过多,对上位法比较原则或模糊的规定未能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细化;(X)有的法规宣示性、鼓励性条文较多,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X)有的法规盲目追求体系化,搞“大而全”,针对性地解决本地突出问题的条款少,地方特色不明显。

(四)重形式轻实效。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能按照监督法要求,采取执法检查、听取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等方式对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X)执法检查重点把握不突出,检查缺乏针对性;(X)听取法规实施情况的力度不够,仅安排听取未要求审议,且未对汇报内容作出统一规范,以致监督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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