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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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重立法轻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经过多年的立法探索和实践,立法数量大幅增长。从X省内来看,X年立法法修改后,除X和X外的其他地市也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
但从对法规检查监督的数量来看,发现存在对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频次和范围,与法规总量增长速度不匹配的问题,重立法轻实施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个别地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颁布实施后较少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二)重效率轻效益。从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情况来看,多注重于加快立法审议节奏,对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发动广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很好地做到“开门立法”,立出的法规缺乏广泛的代表共识和民意基础,不利于实施执行。
如:(X)绝大多数法规均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法规寥寥无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未得到有效发挥;(X)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修改任务主要由人大常委会承担,立法工作凝聚广大代表、社会公众的共识不够。(X)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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