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的6个特征(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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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中不予受理的43种情况(1)
药品注册中不予受理的情况在注册管理过程中,申报单位和企业常为自己研发的品种是否可以进行申报而苦恼,部分厂家甚至遇到过报送资料通过了省局的审核,而在报送国家局时被退审的经历。为帮助广大申报单位有效利用研发时间,本文收集整理了SFDA及部分省局的意见,并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以下各种不予受理的情形括号内注明了相应的《药品注册管理法》条款)对一些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进行了总结,希望能帮助广大申报单位有效避免不予受理的申报情况。
一、申请新药注册不予受理的情形
1、有同品种上市的,均不能受理新药注册申请;
2、已有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不受理其注册申请;
3、对采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同品种有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则不再受理使用进口原料药制成制剂的新药注册申请;
4、对采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同品种有新药批准上市的,不再受理使用进口原料药制成的制剂申请新药注册申请;
5、同品种有新药临床公告(2002年9月22日前)或发布了批准临床信息的,不再受理该新药的注册申请;
6、申报生产的新药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7、除新建药品生产企业或新建车间外,申报生产的新药应当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中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8、申请注册的新药,其药物、处方或工艺涉及专利保护的,只能在该专利期满前2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9、若化学原料药与制剂均属新药注册,须待原料药注册申请受理后,制剂方可受理,若原料药与制剂均由同一单位研制,则制剂可以转让他人申报,但同一制剂只能转让一家,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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