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文件(6)
时间:2025-04-04
时间:2025-04-04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完成后,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及供电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分析总结演练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存在重大用电安全隐患的高危及重要电力用户,由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直至终止供电。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要求配备自备应急电源或开展应急演练,以及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用电安全隐患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电力用户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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