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1999年试题(9)

时间:2025-03-09

研究生试题,资料

以下是《法制日报》该文所报道的案件主要情况,有引号者为《法制日报》原文,题中省略了有关人员全名。

1997年9月5日,一名三岁零两个月的幼儿张某在滕州市机关幼儿园午睡时,不明原因死亡。其后,张某的监护人提出“查明孩子的死因,辨明刑事、民事责任”的要求。

为此,9月19日“当时的滕州市市委书记指示,此案交检察机关调查”。9月22口,“由山东省公安厅主险法剧币董某签字,山东省公安厅出具了(97)公刑技法字第73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书结论称:张某因患呼吸道感染、诱发急性浆液性出血性肺炎致呼吸衰竭死亡。”1998年3月2日滕州市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张某死亡协调会议,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市委政法委、市政府办公室、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听取了关于张某死亡情况的调查汇报,提出了五条处理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此后,《纪要》精神成了处理张某死亡事件的唯一遵照。事隔l天,滕州市检察院不顾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案件管辖的约束,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写出了一份加盖公章的《关于张某死亡情况的调查报告》。尔后,《报告》内容成了处理张某死亡事件无时不用的法定依据和结论。”

死者监护人对“急性肺炎能使人在1小时内没有任何症状的情况下死亡“表示怀疑,遂委托“上海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研究所对孩子的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1998年3月24日,由鉴定人陈某、吴某、范某,复核人龚某签字的鉴定结论是死者张某由于异物吸入,阻塞左、右肺内各级支气管,引起窒息,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

1998年3月31日,滕州市公安局以“死因查明”为“事实依据”决定将死者尸体强制火化,并在未告知死者家属的情况下于当天强制执行。为此,张某监护人对滕州市公安局强制火化死者尸体—事提起行政诉讼。

1998年10月10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代理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理由是:第一,有市检察院对本案幼儿园责任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调查报告》;第二,有省公安厅法医鉴定报告;第三,有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第47号文件做依据;第四,己通知张某的亲属限期火化。

考试科目:中国法制史 编号:17D

一、解释概念(每题5分,共30分)

1.《康诰》 2.善平籴 3.挝登闻鼓 4.贪墨六赃 5.明《大诰》 6.《国民政府组织法》

二、判断正误,简述理由(每题2分,共20分)

1.周初《酒诰》规定,殷遗民“群饮”的一律送镐京处死。

2.《周礼·质人》记载,西周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契卷,称为“剂”。

3.《法经·杂法》的全部内容即为“六禁”。

4.秦代司寇是一种劳役刑。

5.《永明律》为南朝梁武帝所撰定。

6.唐律规定,致官署官仓失火损失重者,坐赃论。

7.宋代法律规定,每年二月初一至十月初一不受理田宅、婚姻争论。

8.晚清政府委任的首任资政院总裁是伍廷芳。

9.北洋政府《易笞条例》适用于谋杀、强盗等罪名。

10.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租赁纠纷为强制调解事件。

三、简述下列问题(每题7分,共28分)

1.简述大理寺的初设及主要官职。

2.简述唐律的议、清、减、当制度。

3.简述南京临时政府保障民权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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