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车修理工操作规程(1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送信号。
第8条 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岗;确需离岗时,必须请示领导,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9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提升运行过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时双方均应履行正规交接手续。
三、正常操作
第10条 工作中必须与把钩工密切配合,联系信号要清晰、准确。当把钩工允许发信号时,应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发出信号。
第11条 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工认真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如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第12条 多水平提升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2、在中部车场操作信号时,除严格执行第10条外,还必须做到弯道处严禁站人。
第13条 升降人员时操作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挂人车时或井筒检修后,必须与绞车房联系,进行一次空人车试道运行。
2、发出人车发车信号后,严禁再上、下人员,也不准废除本次信号再上、下人员。
第14条 矸石山信号工操作要遵守下列规定:
1、接班后的信号试验殷实本规程第4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