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13)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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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是关键节点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业单位报告: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的;
(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大伤亡事件的;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未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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