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人发〔2007〕70号遗属(3)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