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的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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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的投资方式,私募基金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虽然比较晚,但发展迅猛,已经具有相当庞大的规模。就是这样一种对中国资本市场影响举足轻重的私募基金,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其地位,其市场准入、运作模式及法律监管更是无法可依。很多私募基金都处于违规操作状态,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应当完善配套立法,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建立以证监会、私募基金行业协会、商业银
第 4卷第 6期 121 00年 1月 1
南昌大学学报 (文社会科学版 )人J RN ANC OU AL OF N HANG UN VE I Y I RS T
Vo. No 6 1 41 . NO . 01 V2 0
我国私募基金风险控制的法律对策陈奇伟,胥杨洋(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西南昌 30 4法学院,西南昌 3 03 )南江 3 07;江 30 1
摘
要:作为一种新的更加灵活的投资方式,募基金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虽然比较晚,私但发展迅猛,已经具有
相当庞大的规模。就是这样一种对中国资本市场影响举足轻重的私募基金,国法律却没有明确其地位,市场我其准入、运作模式及法律监管更是无法可依。很多私募基金都处于违规操作状态,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当完存应善配套立法,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建立以证监会、私募基金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三重监管的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机制;立私募基金市场准入制度和评级制度,而实现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建从 关键词:募基金;险控制;私风法律对策中图分类号:80 9 F3.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 6— 4 8 2 1 )6— 0 0— 6 10 04 (0 0 0 0 5 0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个人面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
是由于概念和地位的不明晰,成了各项制度的缺造失,使这个本来是一项很好的金融工具被一些利更
益熏心之徒趁机利用——内幕交易、挪用资金等严重损坏公民个人及国家财产的现象层出不穷,导致
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资金…。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活跃,国我
金融市场风险巨大和严重的法律问题。1乏合法地位 .缺
私募基金在没有任何本土传统的前提下超乎寻常的发展,成为我国风险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但我国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刻意回避了私募基金这个问题,与缺乏理论先导有关。尽这
我国私募基金是在市场需求拉动下自发成长起来的,以,国《司法》、证券法》、信托法》、所我公《《《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对私募
基金均未作出明等确的规定,践中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实只能在
管学界对私募基金的关注程度不断高涨,主要停但留在介绍和借鉴国外私募基金的准入制度、行制发度、管制度等方面,监如何使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化
地下开展活动。这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务管理混乱,而且有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如没有限定投资者资格,易将承受风险能力差的投资者引入容私募基金;没有基金管理者准人制度,易造成基金容管理者素质低下;在运作方式上存在诸如操纵市场、 做庄式经营、 B字头 (人 )在法账户下设置数十个 A
问题、监管问题、为私募基金服务等问题成法律如何为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鉴于此,者通过对我国私笔
募基金发展现状的考察,我国私募基金风险控制从的角度着重阐述应对风险的法律对策。一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字头(然人)自账号申购新股等违法违规现象,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2 .高利润与高风险并存
我国私募基金每年成倍增长,已高居亚太之首。
然而,这样一个庞然大物,竟然没有一套合法的外衣,括《包证券法》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在界定其概念,没有给予私募基金合法的地位。正也
私募基金作为投资基金,具有专业化分工和规模经济的产物所固有的特点,如具有提高效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低成本等方面的优势,在短期降能
收稿日期:00— 9—3 21 0 O基金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限合伙、两合公司在中国的立法选择研究”( X 6 3。 F 0 1 )作者简介:陈奇伟( 9 8一),, 16男江西泰和人,教授,从事经济法学研究;胥杨洋 (9 6一)女, 18,浙江杭州人,0 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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