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六大系统建设规范(试行)[1](8)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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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标准组织验收。按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要求,煤矿(包括中央管理煤矿企业下属煤矿)“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由其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省辖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

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61.煤矿企业或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的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应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62.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或煤矿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

“六大系统”或“六大系统”的子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

63.煤矿企业或煤矿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

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

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含设备布臵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

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4.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按照“建设完善一个、组织验收一个”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提出申请煤矿的“六大系统”

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验收。

65.验收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对“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进行现场验收。发现下列情形

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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