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坂雪岗中队消防站基坑支护(9)

时间:2025-07-10

基坑支护规范

8.1 基坑开挖

8.1.1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支护结构构件强度达到开挖阶段的设计强度时,方可向下开挖;对采用预应力锚杆的支护结构,应在施加预加力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对土钉墙,应在土钉、喷射混凝土面层的养护时间大于2d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2 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

3 开挖至锚杆、土钉施工作业面时,开挖面与锚杆、土钉的高差不宜大于500mm; 4 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

5 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

6 当开挖揭露的实际土层性状或地下水情况与设计依据的勘察资料明显不符,或出现异常现象、不明物体时,应停止挖土,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挖土;

7 挖至坑底时,应避免扰动基底持力土层的原状结构。

8.1.2 软土基坑开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

2 当主体结构采用桩基础且基础桩已施工完成时,应根据开挖面下软土的性状,限制每层开挖厚度;

3 对采用内支撑的支护结构,宜采用开槽方法浇筑混凝土支撑或安装钢支撑;开挖到支撑作业面后,应及时进行支撑的施工;

4 对重力式水泥土墙,沿水泥土墙方向应分区段开挖,每一开挖区段的长度不宜大于40m。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1.6 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按下列要求对基坑进行维护:

1 雨期施工时,应在坑顶、坑底采取有效的截排水措施;排水沟、集水井应采取防渗措施;

2 基坑周边地面宜作硬化或防渗处理;

3 基坑周边的施工用水应有排放系统,不得渗入土体内;

4 当坑体渗水、积水或有渗流时,应及时进行疏导、排泄、截断水源;

5 开挖至坑底后,应及时进行混凝土垫层和主体地下结构施工;

6 主体地下结构施工时,结构外墙与基坑侧壁之间应及时回填。

8.1.7 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本规程第8.2.23条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

8.2 基坑监测

8.2.1 基坑支护设计应根据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水控制方法,按表8.2.1选择基坑监测项目,并应根据支护结构构件、基坑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及地质条件的复杂性确定监测点部位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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