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管理制度(doc 5页)(3)
时间:2025-07-08
时间:2025-07-08
组织追查破坏和嫌疑事故,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八条每月对辖区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
第九条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临时措施, 确保安全;对问题比较严重的,由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单位,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建立防火岗位责任制,加强火源、电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任何单位在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及违反用电、用气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统一规划和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加快智能化进程,对辖区内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保养与维修,确保各种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动用。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对其管辖区域的山林设专人巡逻,并建立相应的防火责任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林业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对责任心强、措施得力、在安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重视安保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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