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2)

时间:2025-07-14

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并能形成出口创汇的高技术项目;

(四)以企业为主体的新型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

(五)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内的在孵企业的项目;

(六)在北京市重点领域开展的高技术服务项目,包括设计创意行业等;

(七)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八)企业间的合作项目,特别是以大企业带动小企业的科技项目。

第十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6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项目申请地方资金的额度按照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可重复申报。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所需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费是指用于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指南,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立项的项目经费。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包括人工费、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商业软件购置费、租赁费、试制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鉴定验收费、培训费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根据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的有效付息单据核拨贴息资金。

第十四条 管理费是指用于创业中心和中介机构从事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及评价工作的经费。管理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是指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创新资金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市科委每年结合《北京市科技项目建议征集指南》以及科技部发布的项目指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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