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5-04-23
时间:2025-04-23
食物中毒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师生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主任具体负责,总务处负责日常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三、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
四、学校定期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
五、学校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食物中毒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时,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镇教委和镇卫生院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单位、地址、时间、疑似中毒人数、可疑食物等有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按卫生部和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学校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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