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时间: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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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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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推动制革行业提高污染防治水平,指导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现有制革企业(不含从坯革开始只进行涂饰或后整饰企业)开展环保核查,以及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所有制革企业均在核查范围内。
二、核查时段及频次
核查时段为企业提交核查申请当年及上一年度。
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四轮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制革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核查申请。
三、核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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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企业环保核查办法
各制革企业应对照本办法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全面系统地分析、查找存在的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整改,并将环保核查申请、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制革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和中国皮革协会。
(二)材料审查
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皮革协会等单位成立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申请核查的制革企业逐一进行材料审查。经审查符合各项环保规定的企业,进入现场核查环节;不符合环保规定或缺少材料且未及时补交的企业,经核实后终止环保核查,按核查不通过处理。
(三)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委托制革企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材料审查的制革企业开展现场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派人员参与现场核查。制革企业满足“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时,环保核查专家组方可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同意通过现场核查的意见。
(四)复核
环境保护部环保督查中心会同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制革企业进行复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并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制革企业符合环保规定情况的意见。
(五)发布公告
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复核的制革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经核实和处理各方意见后,发布符合环保规定的制革企业名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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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
(一) 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1.企业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2.对于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超过一年但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项目周边环境变化情况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二) 排污申报、排污缴费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了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 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铬等污染物排放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总量年度减排任务。
(四) 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
1.核查时段内废水、废气、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新标准实施后执行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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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各级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对重金属铬实行日监测,同时提供近一年内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不得超标,且过去一年内无监督性监测超标记录。
3.企业开展自测自报工作,建立企业排污监测档案并做好自测的质量管理工作。
4.附近居民无关于环境问题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五)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制革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处置过程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焚烧、填埋等有关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六) 环保设施及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稳定运行
核查时段内企业环保设施完备,并且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 此处隐藏:419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