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土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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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土作业定义、安全要求及《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炼化公司各企业生产区域的动土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HG23016-1999 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动土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4.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准进行动土作业。
4.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7动土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8.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4.8.2 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8.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