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时间:2025-05-13
时间:2025-05-13
枣庄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产热、供热、用热多方面权益,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工业余热等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若干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 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计划、经贸、财政、环保、物价、安全监督、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统筹规划、规范建设、统一管理、多家经营的原则,限制、改造直至取消分散小锅炉,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第六条 在城市集中供热的基本建设方面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及配套的城市热网设施项目,现有热源点的挖潜革新改造项目;优先发展城市规划区新建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工程、公共建筑供热项目。
第七条 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推广采用热制冷工艺。凡新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其供热采暖部分必须按分户控制及按表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施工,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止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
对原有的居民供热系统,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分户控制、按表计量。
第八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投资建设城市供热设施和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城市供热工程的建设主要由供热单位负责筹集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多渠道筹集资金,可利用联合投资、银行贷款、受益单位出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环境污染治理费等多种方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供热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供热主管部门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造城市道路应依据城市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道。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区域进行房地产开发,应当配套建设室内用热设施。城 第十三条
市供热管网的建设,由受益单位出资,具备供热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按照工程造价据实结算。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应按照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实行区域联片供热(不低于10万平方米)。配套建设供用热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且有供热能力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锅炉(市区内热水锅炉7兆瓦以下,蒸汽锅炉10t/h以下)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在城市供热管网未达到区域,确需新建供热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城市供用热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精度标准。供热主管部门配合有关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竣工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竣工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需要穿越道路、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合理赔偿。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资质审查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申领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
(二)持城市集中供热试运行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三)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
(四)集中供热、区域锅炉供热的价格实行保本微利的 …… 此处隐藏:285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