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赃物_遗失物等脱离物应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

发布时间:2021-06-08

民商法

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应拜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荆,

丛,,

摘要对于盗胜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原则上不承认盗胜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但也规定了例处

关健词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善意取得所谓盗赃物指抢劫抢夺或盗窃之、

家民法首先规定了盗赃物和遗失物的有面偿回复制度如《日本民法典》第“,

,

从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及促进金钱,

赃物所谓遗失物指非出于原占有人之意思脱离原占有人,

条与无记名证券的顺畅流通出发对于不、

尚未成为无主物而规定。

盗赃物及遗失物、

,

如系占有人由具个性的金钱无记名证券又规定了不得请求回复的制度①瑞士民法第、

又不属于任何人占有之物

此二者的共

拍卖处

公共市场或出售同类物的商人,,

同性在于

,

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

处善意买受者时。”

受害人或遗失人除非条德国民法第,

条第项均规定金

,

而丧失占有

故此类物在善意取得制度,

向占有人清偿其支付的代价不得回复钱及无记名证券纵违反占有之意思而其物《士民法典》瑞第定“

中与委托物相对被称为脱离物、

条第二项规,,

丧失者其占有人亦不得向善意取得人请求返还,

,

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能否成立善意取得,

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商人转卖的,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各国现行立法大多采取,

的是一种折衷的观点

即原则上不承认,

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赔规定盗赃物或遗失物如系金钱或无记偿已支付的价款不得请求返还我国名证券的不得向其善意占有人请求回。”,

盗赃物和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

但为了同时又,

台湾地区民法第,

条规定盗赃或遗,,

复依解释此所谓金钱指现实流通的货,,

平衡所有权的安全和交易安全对此作出了一些例外的规定,

,

失物如占有人由拍卖或公共市场或由币贩卖与其同类之物之商人以善意买得

已经丧失流通效力的本国货币或不,,

具有通用效力的外国货币与一般物品无异不包括在内所谓无记名证券指。,

首先作为善意取得之例外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对于盗赃物遗失物等、

者非偿还其支出之价金,

,

不得回复其

。”

但须注意的是回复与否系被害人,,,

持有人对于发行人得请求依记载之内容,、

但对该权利或遗失人

之权利占有人不得强行送还为给付之证券无记名股票无记名公司的行使时间加以限制如法国民法典》其物而请求偿还价金在善意买受人任债券公共汽车票火车票戏票及邮票《。。、、、

占有脱离物的回复请求权条的款规定,

,

占有物如系遗意将盗赃物或遗失物交还加复请求权人,

等均属之②各国之所以规定金钱无记,,,

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时善意买受人可向其请求价金拒绝偿名证券不得请求回复是因为金钱及无遗失或被盗之日起三年内得向占有人还价金时买受人得请求返还标的物与记名证券具有流通的本质属性惟有流请求回复其物……《日本民法典》上述各国及地区立场不同《国民法通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若允许被害人第德,,

失物或盗窃物时

,

条规定、、

于前条场合,,

,

如占有物为典》第,,,

条第项规定从所有人处盗一。

或遗失人享有回复请求权。,

,

则势必使此,

盗品遗失物时被害人或遗失人自被盗遗失时期回复其物民法典第。

窃的物所有人遗失或因其他原因丢失之物不得以第

等特殊动产之功能丧失殆尽

进而危害

年以内得向占有人请求条瑞士,

条有关善意取,

社会经济有鉴于此各国民法于规定不

德国民法典第、

,

得之规定取得其所有权可见德国民法原则上不承认受让人得善意取得盗赃

得请求回复的特殊动产范围以绝对适,

条均有同样的规定

用善意取得规则气关于盗赃物和遗失物等脱离物的范围各国民法规定不尽一致根据法国,

所不同的是

,

权利人行使回复请求权的。

物遗失物等脱离物的所有权英国和美国尽管原则上不承认占有盗赃物、

期间长短不一,

各国法赋予权利人回复

遗失

请求权的期间乃是除斥期间不得适宜和中断或中止若在规定的期间内权利人未向占有人行使回复请求权,

物等可发生善意取得意取得。

,

但对于在公开市,

民法典第,

条第款规定脱离物仅,

,

场上通过买卖取得动产的,、

则可发生善

限于遗失物和盗窃物。,

日本民法典因效

则丧失权,

利占有人即取得所有权,

,

最后如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

仿法国民法典脱离物亦指遗失物和盗窃物两种可见法国和日本民法典对脱离物之范围确定的较为狭窄较,,

其次作为善意取得的例外对于在公开市场场合买卖取

得占有的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是否发生善意取得。、,

离物系金钱或无记名证券等特殊物品各国均规定适用善意取得,

,

与之相比

纵观近现代、

瑞士民法典对脱离物的认定则宽泛,

条第项规各国民法一方面规定盗赃物遗失物等的多按瑞士民法典第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近现代许多国占有脱离物实行有偿回复制度另一方定脱离物不仅限于盗窃物和遗失物还,

作者简介荆

丛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民商法。

包括其他非基于所有人意思而丧失占有体利益以占有脱离物为由赋予所有权售同类物的商人处受让为标准,

,

,

区分是。

的物而德国民法典对脱离物的界定又与上述各国不同,,

,

人一定期间的无偿回复请求权,

,

对保护否适用善意取得显然并不合理如依否、,

,

按德国民法典第、

所有权安全所起的作用亦十分有限而定说对盗赃物遗失物等脱离物在善意则势必造成。

条第项规定脱离物包括盗窃物遗失规定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则危及的取得制度中加以例外规定物以及所有人因其他方式而丢失之物可见,

可能是以与交易的多个交易者将其放这样的结果,,

,

一方面基于占有的公信力,

德国民法典确定的脱离物范围介置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考虑。。

所产生的原则

,

以善意取得制度这种法律的特别以增强人们对,

于法日民法典与瑞士民法典之间,,

危害后果更甚若以脱离物在交易中所规定来保护交易的安全,

在理论上对于盗赃物及遗失物可。,

占比例小为由作出一种法律在保护交交易的安全感从而促进商品的流通经,

否构成善意取得有不同的认识一为肯易安全的同时仍不忘记兼顾所有权安济的发展,,

另一方面又不合理的违背占,

定说其主要观点为就盗窃物和遗失物全的姿态借此安慰所有权人以平衡财有的公信力原则的物理属性和商品属性而言品没有什么区别,,,,

将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与其他商

产动与静的安全显然是得不偿失其造,

,

区分为委托物和脱离物而加以不同的对。

仍是可以自由流通的成的结果是两者均想兼顾却又都不能待其结果是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善意。

商品若不适用善意取得不利于保护交得到充分的保护易安全④另一为否定说主要理由是第,

取得制度得以存在的

理论基础一一占有的公信力。

其次,

,

善意取得制度之目的和本。

显然否定说也意识到自身在,

一占有委托物的情形下,

,

权利人是以质是通过限制所有权以保护交易安全,,,

此问题上的矛盾性,

又以有偿回复制度

自己的意思使让与人占有其物权利人,,

出让者对物之占有不论是合法还是非加以弥补以保护。,

以示对善意受让人利益仍加,

自己因此创造了一个可使第三人信赖的法其共同点都是对物之非法处分善意状态从而对交易安全产生危险故理应取得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承认善意受承担其动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不利益,,

却没有意识到善意受让人交易有偿回

的目的是为了取得物的所有权,

⑤。

让人可从非法处分的出让人处取得物之,,

复制度虽可能使受让人在金钱上的利益显然是无法弥补的“”。

而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则不同权利人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愿丧失财产的占有权

所有权以确保交易安全至于出让人所不至于受大的损失占有的出让物来源当然可以在所不问,,

但交易目的的损失这样的制度安排使,

利人本身无过错而言,

,

如果仍要求权利反之若将受让人交易的安全与否与出人们对。,

基于占有公信力而进行交易是

人承担风险责任就过于苛刻第二善人的权利限制甚至是剥夺有权的存在。,

让人的出让物是否非法占有相连接也,

安全的信赖感大大降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目的。

意取得制度从其诞生就伴随着对所有权就意味着将百法占有人不法处分行为之法律在偏重后果由善意的受让人承担,,

显然对交易

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同时不能无视所安全十分不利亦有违善意取得制度的为平衡和兼顾财产动与静,

,

最后

,

善意受让人受让脱离物本,,,

,

立法目的

身就不存在销赃或不道德的因素否则,,,

的保护和安全法律应对善意取得制度。,,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以受让人之善何来善意所谓销赃不道德以及法律上。,,、

作出一些例外规定加以协调第三以盗意为条件在占有脱离物出让的场合所所指不当得利应针对非善意者善意受赃物和遗失物为标的物的交易在交易有权人固然无过错但出让人对盗赃物总量中只占很小的比例,

让人不应当无辜受牵连况且从法律规,,,,

排除善意取得

遗失物等脱离物的占有公信力与委托物定上看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规定而直的占有公信

力并无分别在此情况下善接取得所有权并非无因之果亦不符合。,

制度对其的适用场交易第四,

,

不至于影响正常的市,

,

禁止盗赃物适用善意取

意受让人难以甚至无法查明转让人是所有权人还是无权处分标的物是委托物,,

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

得可以收到遏制各种销赃行为之功效,,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在善意取,

禁止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可以防还是脱离物不道德的行为发生而且遗物应适用不,

系基于占有的公信力而受得制度中区分委托物和脱离物。

有碍于

让显然也是无过错的既然所有权人与,

善意取得制度作用的发挥不能保持一致注释。

,

不仅与善意也与其目的

当得利之规定应归还失主目前否定说在理论界被普遍认可,,

,

善意受让人均无过错缘何要在善意取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相悖,

,

各国民法亦大多得制度中又设此例外以保护所有权人而。

采纳此说在法律中区分委托物和脱离使善意受让人受过进而使交易安全不物并规定不同的法律效果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使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予以保护的目的部分落空呢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不合法,,

王泽鉴《法物权》占有民

,

台台

考察善意取得制度确立的原国和实际效应笔者支持肯定说的观点即盗赃物、

湾湾上,

版第,

页民法物权》占有,

目的以及区分委托物和脱离物所产生的更何况如果有迹象可使受让人怀疑出让,,

王泽鉴,

即占有物可

遗失物等脱离物可适用善意取得,

能为盗赃物或遗失物。,

,

受让人必然会因

页版第梁慈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制度理由如下,,

此构成非善意受让而不能适宜和善意取“”

版第,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无疑是得制度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具备的受让人系基于善意之要件本身已经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作为交易之标的物无论是委托物或是脱离物所占交易比例大小,

王软《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动

范围例外规定研究》郑州大学学报》

考虑到在物的动与静安全保护上寻求相对平衡的问题标准,,

社会科学版第期

,

月第,

其保护的价值仍大于脱离物的所。

再以受让人所受让的是,

有权人个体

因为对脱离物的所有权人,

委托物还是盗赃物

遗失物等脱离物为湾

民王泽鉴《法物权》占有

的权利予以限制

危及的是所有权人个

或者以是否在公开拍卖场合及销

版第

,

© 1994-2009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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