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5)
时间:202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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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应急信息报告中的责任。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负责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和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或救援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国务院报告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负责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指导和救援协调指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信息报告的核查责任,尤其要从业务角度对上报信息的内容进行分析研判,保证上报信息的科学、规范。
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规定
(一)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首次报告,可以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国务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4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地区。
(二)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上报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再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总时限不得超过事发后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