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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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际信托破产
1998年3月22日,央行在陆续给海发行提供了40亿元的再贷款后,决定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1998年6月21日,央行发出公告:由于海发行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央行《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央行决定关闭海发行,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由央行依法组织成立清算组,对海发行进行关闭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3.37,-0.07,-2.03%)托管海发行的债权债务,对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保证支付,其余债务待组织清算后偿付。
“它的关闭,直接原因是发生支付危机,但其实,它是海南地产泡沫和政策的牺牲品。”原海发行的一位工作人员感慨万分。
根据托管清算安排,从宣布关闭海发行起至其正式解散之日前,由工商银行托管海发行的全部资产负债。1998年6月30日,在原海发行各网点开始了原海发行存款的兑付业务。由于公众对工行的信任,兑付业务开始后并没有造成大量挤兑,大部分储户只是把存款转存工行,现金提取量不多,亦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冲击。
法律缺位 清算工作难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句“法人债权进行登记,清算完毕后进行兑付”的承诺,一直拖了15年也没有完全兑现。2002年3月,海发行通过媒体刊发了发放债权确认书的公告,根据公告,所有已登记的债权人将在这一年7月之前领取确认书。但之后再无下文。
据报道,海发行已经完成了对储蓄存款和外债的兑付以及境内对公债务的确认,合并了网点,安置好了多数员工。但是,问题出在目前尚没有明确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法规。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公司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法规赋予了央行关闭金融机构的权力以及关闭后由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清算的原则,但对具体的关闭清算工作,比如清算组的组成、职责、权限,与主管部门、债权人的关系,债务清偿原则等问题,并没有作出系统和明确的规定。而且在全面规范我国商业银行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只有关于金融机构退市、解散、破产等制度的原则性条款,并没有更为细致的规定。法律规则的缺位,使得清算工作难以往下进一步推进,至今依然处于停滞状态。
其实,在海发行被关闭之后,海南省一直都未放弃让其起死回生的努力。2000年,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向海南省政府递交了一份报告,提出重建海发行。2003年底,重组方案提交给央行。该方案允许外资参股,原海发行的债权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东将采取债转股的形式,将债务转为股权。
2004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派员对海发行的重生进行专题调研,并在海口召开座谈会。当时以海南航空[微博](1.88,-0.04,-2.08%)、椰树集团以及海南汽车厂为代表的海南企业界表示,希望海发行重生,因为由于融资难,企业大量的贷款需要到岛外寻找。但海南岛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对于海发行的重组却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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